報復小鳥啄恐龍 就用大砲打小鳥
「三億男」事件,就是去年台北市長選舉周玉蔻說郭台銘捐3億元給連勝文,台北地方法院以周玉蔻未盡查證之責,判決必須賠償郭台銘新台幣200萬元,並在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7家報紙頭版刊登半版的道歉聲明。總共加一加周玉蔻要賠大約400萬,郭台銘可以領到200萬。整個判決我個人的評論是:報復小鳥啄恐龍 就用大砲打小鳥。
法官判決指出,周玉蔻只憑柯文哲轉述對話就爆料,未向郭台銘等人查證,使郭台銘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我有幾個問題要問法官:第一,要怎麼問郭台銘,郭台銘是願意接受採訪的人嗎? 第二,你覺得柯文哲是信口雌黃的人嗎?第三,郭台銘會不捐款給連勝文嗎?第四,麻煩法官查證郭台銘到底捐了多少錢給連勝文?然後告訴社會大眾。
這個案子讓我想起新新聞「嘿嘿嘿」官司,最後新新聞也敗訴。《新新聞》社長王健壯隨即開記者會說:「對判決非常的失望,今天是《新新聞》最沉痛的一天,更是台灣新聞自由蒙塵的一天。」這兩個案子法官都以同樣理由就是未經合理查證判媒體人敗訴。問題來了,法官老是把媒體當成法院,認為媒體記者神通廣大,有司法調查權,事實上像政治獻金這種黑箱政商結構除了當事人良心發現說實話之外,有誰有能力查證? 針對新新聞的嘿嘿嘿敗訴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廖元豪曾經撰寫一篇文章叫「媒體不是福爾摩斯」,他說「民事案件是不是適用憲法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等相關的言論自由保障呢?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六四年『紐約時報對蘇力文案』就曾斬釘截鐵地表示肯定」。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世宗的文章「寒蟬效應籠罩新聞界」,他說四十年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名的「紐約時報」案,勇敢地創出重要的所謂「實質惡意法則」,所謂「實質惡意」,乃是一種主觀狀態,並非客觀之合理標準。不得僅以媒體未經「查證」,據以認定為誹謗。我們要請教法官,政治獻金氾濫背後的政商對價關係對台灣的傷害不大嗎?郭台銘沒有到處助選開支票嗎? 媒體不該合理懷疑嗎?郭台銘如果不是三億男?那麼他是幾億男?還是幾千萬男?請法官告訴社會大眾,也請法官教教媒體這種事要怎麼查證。